各国针对职业性噪声采用的职业接触限值主要分为两类:
(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基于评价指标每天8h等效声级(LEX,8h)与每周40h等效声级(LEX,40h)。
(2)最高容许限值:基于评价脉冲噪声的峰值(Lpeak)与连续噪声的最大声级(Lmax)。此外,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在噪声职业接触限值体系中纳入了噪声剂量(dose)指标作为工作场所噪声危害的评估依据。国内外8h等效声级的限值在80~90dB(A)。
部分国家在噪声职业接触限值体系中纳入了Lmax指标以规范连续噪声的最大暴露量。除了俄罗斯基于不同时间计权采用不同噪声职业接触限值以外,其他国家分别以105、110、115dB(A)(“S”计权)作为Lmax最大容许值。
Lpeak是针对脉冲噪声的评价指标。各国对Lpeak采用的频率计权单位存在差异,包括A计权、C计权与不计权。中国、韩国、印度采用综合考虑脉冲次数与峰值的脉冲噪声标准,脉冲次数每增加10倍,容许的脉冲噪声的峰值减少10dB或dB(A);其他国家Lpeak职业接触限值范围在120~140dB、dB(A)或dB(C)。
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是噪声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部分国家在噪声标准或规范中提醒,应用噪声职业接触限值进行噪声风险评估时须综合考虑工作场所联合暴露风险(如噪声与耳毒性物质联合暴露)、高危人群、护听器的有效衰减作用等因素。
其中,澳大利亚、美国ACGIH以及瑞士在职业卫生标准或法规中列出了在噪声风险评估中应予以考虑的耳毒性物质,主要包括有机溶剂(如芳香族化合物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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