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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监测刻不容缓

返回列表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4-07-15 14:05【

噪声监测是对干扰人们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声音及其声源进行的监测活动。其中包括:城市各功能区噪声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和噪声源监测等。噪声监测结果一般以A计权声级表示,所用的主要仪器是声级计和频谱分析器。噪声监测的结果用于分析噪声污染的现状及变化趋势,也为噪声污染的规划管理和综合整治提供基础数据。


    生态环境部的《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节选:

(七)推进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地级及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确保自动监测系统正常稳定运行,联网传输畅通高效。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部门于 2023 年底前、其他地级城市生态环境部门于 2024 年底前,按有关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分别完成本行政区域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与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年 1 月 1 日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开展城市及各类功能区昼、夜间达标率评价。

(八)深化监测数据应用。

鼓励支持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功能区自动监测数据,结合区域、道路交通以及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公共场所等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噪声源排放监测数据,应用空间信息化技术,绘制并发布城市噪声地图,加强对城市不同时段、不同区域噪声污染特征和变化规律分析,有效支撑对噪声污染的分时段、分区域精准化管控。

(九)督促工业噪声排放单位依法依证监测。

(十)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工业噪声自行监测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督促工业噪声排放单位按照法律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工业噪声排放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管理需要,应有计划、分步骤地依法推进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噪声污染执法机构、监测机构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工作机制,及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十一)落实其他噪声源自行监测责任。

民用机场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协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并定期报送监测结果;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由相应监督管理部门或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督促落实噪声监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开展相关工作。